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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2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胡勇、杨兴、舒世明、刘宇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胡勇,杨兴,刘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2执221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胡勇,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住自贡市自流井区汇。被执行人杨兴,男,1984年5月3日出生,住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舒世明,男,1979年10月17日出生,住自贡市沿滩区沿滩镇高峰路1号。被执行人刘宇,男,1984年2月27日出生,住自贡市大安区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自流刑初字第36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自流刑初字第36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上述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礼平审 判 员  杨 斌代理审判员  汤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杰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