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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3执703号

宋锦萍与龚继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锦萍,龚继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703号

申请执行人:宋锦萍,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

被执行人:龚继红,女,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锦萍与被执行人龚继红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0503执1681号一案中,被执行人龚继红房产已拍卖,现参与分配所得人民币11247.81元。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尚余人民币15402.19元未执行到位。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3执70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震云

审判员  郑子浩

审判员  尹建峰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天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