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703号
申请执行人:宋锦萍,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
被执行人:龚继红,女,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锦萍与被执行人龚继红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0503执1681号一案中,被执行人龚继红房产已拍卖,现参与分配所得人民币11247.81元。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尚余人民币15402.19元未执行到位。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3执70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震云
审判员 郑子浩
审判员 尹建峰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天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