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民初275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刘国平与黄锦明、邱菊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平,黄锦明,邱菊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2754-2号申请人:刘国平,男,198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浙江省建德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鹏飞,浙江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锦明,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浙江省建德市。被申请人:邱菊红,女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住浙江省建德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国平与被申请人黄锦明、邱菊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国平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黄锦明、邱菊红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2016)浙0182民初275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现因申请人刘国平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黄锦明、邱菊红上述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黄锦明、邱菊红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5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彭 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卫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