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民初44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齐某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4414号原告:齐**,男,汉族,56岁,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321*,住址:黑龙江省绥棱县立新街1委福祉家园B区*号楼。被告:李*,女,汉族,1977年12月1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319*,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号*单元。原告齐**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齐**于2016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775元,由原告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蔡文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小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