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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民初44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齐某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4414号原告:齐**,男,汉族,56岁,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321*,住址:黑龙江省绥棱县立新街1委福祉家园B区*号楼。被告:李*,女,汉族,1977年12月1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319*,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号*单元。原告齐**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齐**于2016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775元,由原告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蔡文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小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