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2执3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赵川与李国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川,李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2执3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川。被执行人李国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283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国辉银行存款8231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