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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2执3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赵川与李国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川,李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2执3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川。被执行人李国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283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国辉银行存款8231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