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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民初33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隆化县兴盛粮食购销站、怀化市楚威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化县兴盛粮食购销站,怀化市楚威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3355号申请人:隆化县兴盛粮食购销站,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下洼子村外贸南侧。经营者顾瑞忠,男,1959年9月15日出生,蒙古族,住河北省隆化县。被申请人:怀化市楚威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卢峰镇幸福街32号。法定代表人:黄莹,董事长。申请人隆化县兴盛粮食购销站与被申请人怀化市楚威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怀化市楚威饲料有限公司的溆国用(2006)字第0721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人已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公司投保限额为185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怀化市楚威饲料有限公司的溆国用(2006)字第0721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玉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