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30执6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支行、朱小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支行,朱小华,裴学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30执6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支行。被执行人朱小华,男,1979年1月8日生,住彭泽县。被执行人裴学生,男,1963年12月17日生,住彭泽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朱小华、裴学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标的为5万元,未执行5万元。在执行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彭民一初字第871号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也可主动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建红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新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