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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4民初63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红影与潘庆丰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影,潘庆丰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24民初6341号原告:刘红影。被告:潘庆丰,木工。原告刘红影与被告潘庆丰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红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庆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红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潘庆丰支付价款5900元。事实和理由:潘庆丰是木工。2015年10月,潘庆丰为双山新翠园的一户业主装修房屋,向刘红影定作套装门和窗户,合计报酬5900元,刘红影已经向潘庆丰交付其定作的门窗。但潘庆丰一直拖欠5900元报酬不付。潘庆丰未做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潘庆丰为双山新翠园的一户业主装修房屋,向刘红影定作套装门和窗户,合计报酬5900元,刘红影已经向潘庆丰交付了定作的门窗。但潘庆丰一直拖欠5900元报酬不付。本院认为,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诚信履行合同义务。刘红影与潘庆丰之间的定作合同,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确认有效。潘庆丰接受刘红影交付的定作成果后,应当及时支付刘红影报酬,却久拖不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立即给付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潘庆丰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刘红影人民币59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潘庆丰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 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费东玲附录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定做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