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23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金文与被执行人云南省师宗县金曲陶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文金,云南省师宗县金曲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323执324号申请执行人吴文金,男,汉族,1980年4月20日生,中专文化,工人,四川省攀枝花市人,住XXX。被执行人云南省师宗县金曲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曼云,总经理。地址:云南省师宗县丹凤街道办事处小河口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文金与被执行人云南省师宗县金曲陶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云南省师宗县金曲陶瓷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云南省师宗县金曲陶瓷有限公司已被本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天泽审判员 周宗明审判员 钱江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祖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