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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恢57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王金娟与丁利兵 乔芳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娟,丁利兵,乔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恢57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金娟,女,1980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丁利兵,男,1973年7月出生,汉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人。被执行人乔芳芳,女,1982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王金娟依据神木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057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丁利兵、乔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二被执行人丁利兵、乔芳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二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30万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400元、执行费44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留、提取了本院另案(2014)神执字第03973号执行案件,乔芳芳申请执行张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执行案款17万元支付申请人后,经本院向当地银行系统、车辆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工商局等部门查询均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05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惠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