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02民初2836号原告姚占军,男,汉族,生于1963年9月3日。被告郭玉莲,女,汉族,生于1959年2月1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占军与被告郭玉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原告姚占军逾期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原告姚占军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石敏虎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魏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