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执11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三里桥支公司与袁家林、孔令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三里桥支公司,袁家林,孔令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1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三里桥支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负责人:涂必能,职务:经理。被执行人:袁家林,男,1982年9月22日生,住舒城县。被执行人:孔令娟,女,1982年10月16日生,住舒城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六安市皋翔公证处(2016)皖六皋公证字第17550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6月29日向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执行到位53000元。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发现可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傅绪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