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民初26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武威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乐支行与齐秀珍、柯发开、李延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乐支行,齐秀珍,柯发开,李延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602民初2617号原告:武威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乐支行.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丰乐镇丰乐街*号。负责人:侯杰山,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周赛鹏,系该支行客户经理。被告:齐秀珍。被告:柯发开。被告:李延鹏。原告武威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乐支行与被告齐秀珍、柯发开、李延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威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乐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赛鹏、被告齐秀珍、李延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被告柯发开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威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乐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诉称,被告齐秀珍于2012年12月27日以种植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乐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丰乐支行)申请贷款80000元,双方签订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2年,合同双方约定年利率8.61%,按季结息,同时还约定被告柯发开、李延鹏对上述合同项下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按期向被告柯发开支付了借款80000元,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给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齐秀珍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被告柯发开、李延鹏对上述贷款本息偿还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齐秀珍辩称,借款属实,但无力偿还。被告柯发开经本院传票传唤缺席,未做实体答辩。被告李延鹏辩称,对担保事实无异议。但当时担保还有其他人,借款全部被借款人花了,其不愿承担责任,要求被告齐秀珍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借款借据一份及贷款发放通知书���份,以证明被告齐秀珍向原告借款80000元及原告按合同将80000元打到被告账户的事实。证据2: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一份,被告柯发开、李延鹏对被告齐秀珍借款予以担保的事实。证据3:借款申请书1张及审核表一份,证明被告齐秀珍借款审核情况的事实。证据4:借款人配偶同意贷款承诺书及借款人家庭主要资产说明、还款计划各一份,证明被告柯发开同意贷款并承诺按期还款的事实。证据5:担保人承诺书、担保人配偶同意担保承诺书各1份,以证明被告李延鹏和其妻子自愿为被告齐秀珍的该笔贷款提供担保的事实。证据6:担保人家庭主要资产说明及其收人情况、对外担保及投融资情况说明各1份,证明被告李延鹏以自有财产作为担保财产的事实。被告齐秀珍、李延鹏、柯发开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庭审中,二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5、6、均未提出异议。根据被告对原告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本院认为,原告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能证明原告主张的案件事实,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齐秀珍于2012年12月27日以种植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乐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丰乐支行)申请贷款80000元,双方签订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2年,年利率为8.61%,按季结息,逾期加收50%的利息,同时还约定被告柯发开、李延鹏对上述合同项下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按期向被告齐秀珍支付了借款80000元,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给付,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义务,原告遂诉诸法院。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依照自愿原则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齐秀珍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按时还款并支付约定利息。被告柯发开、李延鹏自愿为被告齐秀珍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在借款到期后应负连带清偿之责。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齐秀珍偿还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乐支行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息随本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柯发开、李延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之责。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被告齐秀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拒绝履行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则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法院将不再立案执行。审 判 长 刘作虎人民陪审员 刘德成人民陪审员 李柏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候光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