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介执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立高与曹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立高,曹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介执字第617号申请执行人李立高,男。被执行人曹国辉,男。申请执行人李立高与被执行人曹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介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的(2015)介民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曹国辉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介民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申请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熟,申请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海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盛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