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311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肖惠玲与廖海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惠玲,廖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11执341号申请执行人肖惠玲,女,195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廖海霞,女,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桂0311民初237号号民事判决书,该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次执行标的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桂0311民初237号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标的全部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明红审 判 员  黄 志代理审判员  余明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覃素凤第2页共1页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