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3022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巴代秀与刘公布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卓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巴代秀,刘公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3022执23号申请执行人李巴代秀,男,藏族,1977年5月5日出生,农民。被申请执行人刘公布,男,汉族,1982年9月3日出生,农民。本院在执行卓尼县人民法院(2016)甘3022民初3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2016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财产、无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3022执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马 玉 龙审判员 王 建 文审判员 何 国 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索南扎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