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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82民初字第13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宋洪年与宋洪平、宋润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洪年,宋洪平,宋润永,宋玉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82民初字第1374号原告宋洪年。被告宋洪平。被告宋润永。被告宋玉喜。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洪年与被告宋洪平,被告宋润永,被告宋玉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本院送达预交费用通知后,原告未能按期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彬人民陪审员  田新力人民陪审员  张维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