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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110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广东睿智国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卜一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睿智国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卜一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110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东睿智国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白陈公路石洲国通通物流中心办公二楼A203。法定代表人:曾佳燕。被执行人:卜一民,男,汉族,1965年7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原告广东睿智国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卜一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1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卜一民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原告广东睿智国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2152.2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30.74元。因债务人卜一民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广东睿智国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卜一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顺德区范围内有一房地产登记,位于顺德区龙江镇龙江社区居民委员会西华路11号东汇家园15座601号,本院依法进行查封;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只查封被执行人房产,暂不处理。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12152.2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110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建军执行员  谭琨刚执行员  容毓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谭世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