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4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云23**民初946号原告田某,女,1980年4月5日生。被告李某某,男,1980年6月8日生。原告田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被告李某某均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1年经人介绍认识,2002年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到我家居住生活,后生育儿子田某甲。婚后,被告一直无所事事,对家庭不负责任,被告经常饮酒,酒后回家就与我争吵,2010年开始被告沉迷于赌博,2014年起被告行踪不定,经常十天半月不见踪影。被告的种种行为,没有尽到一个丈夫应尽的责任。对孩子,被告也不管不顾,由于被告的上述行为,夫妻双方的感情已慢慢破裂。2016年6月10日我向被告提出离婚,双方发生争吵,在争吵中被告就说要和我一起跳楼,在双方争执中我的右手被玻璃划伤,我父亲看着被告情绪激动就报了警,同时打了120送往医院救治。这件事后,我对我们的婚姻彻底失去信心,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我与被告间的婚姻关系;2、双方共同生育的儿子田某甲由我抚养,抚养费我自行承担;3、位于南华县滨河苑(荷风苑)2幢六单元601室房屋归我所有,该房屋所涉及的贷款及债务由我偿还;4、车牌号云ELT6**的小车归我所有,车牌号为云E287**的大车归被告所有;5、其他财产依法分割;6、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某辩称:以前拉煤的时候我是爱玩爱赌博,但那时没有喝酒,后来喝酒是因为原告存在过错,现在我也不赌不玩了,希望双方对过去都既往不咎,只要我们双方都认真改过,我们的夫妻感情是能和好如初。因此,我不同意离婚。归纳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庭审中,原、被告对双方的身份关系无异议,原告田某依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结婚证明一份,欲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李某某未向本庭提供任何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案件事实确认如下:原、被告于2001年经人介绍认识,2002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到原告家居住生活,后生育儿子田某甲。婚后,双方未能正确处理生活中的矛盾,导致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本院认为:原告田某与被告李某某虽经人介绍后认识并结婚,但婚后生育了儿子田某甲,说明原、被告还是有婚姻基础和夫妻感情的。夫妻之间在日常生活中,只要加强沟通和理解,夫妻感情是能和好如初的。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因夫妻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依法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田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田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金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