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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30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张政与房喜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政,房喜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3081号申请执行人张政(612701198302231418),男,汉族。被执行人房喜林(612701198311092413),男,汉族。张政与房喜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46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房喜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房喜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欠款18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960元、执行费2650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房喜林进行总对总银行、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的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房喜林在中国农业银行清徐县支行醋都分理处的银行存款10141.60元,本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房喜林查找困难,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或者条件成熟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3081号案件的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本)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