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63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文涛、潘忠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文涛,潘忠尉,潘东梅,郭紧,刘桂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6319号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凯旋路154号。机构代码55573691-9。法定代表人李文斌,职务董事长被告刘文涛,男,1989年4月2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潘忠尉,男,1989年5月23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潘东梅,女,1975年5月2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郭紧,男,汉族,1985年8月3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刘桂花,女,1985年10月1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文涛、潘忠尉、潘东梅、郭紧、刘桂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审判员 万雪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姜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