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1执48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北京绿色视野图文设计有限公司与江苏真慧影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绿色视野图文设计有限公司,江苏真慧影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484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绿色视野图文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金庄1号院1号楼331室。法定代表人郭建兵,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真慧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中山南路49号18层D1座。法定代表人张竹,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北京绿色视野图文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真慧影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024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京绿色视野图文设计有限公司于2016年0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苏真慧影业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3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北京绿色视野图文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真慧影业有限公司达成给付协议,故孟庆华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0248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文清审判员  汪 霄审判员  史文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