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2民初39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美珍、林贵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珍,林贵珠,黄铁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2民初3999号申请人:陈美珍,女,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申请人:林贵珠,女,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申请人:黄铁波,男,196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受理申请人陈美珍与被申请人林贵珠、黄铁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美珍于2016年10月17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拥有的位于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江滨东大道68号名城港湾二区82号楼3204单元的房产(榕房权证R字第××号)、闽A×××××丰田牌小轿车、闽A×××××宝马牌小轿车采取保全措施,予以查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公司提交担保函为申请人陈美珍提供担保(保单号:PZDM201635110000000045)。本院认为,申请人陈美珍的申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黄铁波名下的位于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江滨东大道68号名城港湾二区82号楼3204单元的房产(榕房权证R字第××号);二、查封被申请人黄铁波名下的闽A×××××丰田牌小轿车、闽A×××××宝马牌小轿车.查封期限三年。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陈美珍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天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