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5民初40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高丰种子代销部与被告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丰种子代销部,吴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5民初4054号原告高丰种子代销部,住所地:宾县,经营者高某,住宾县。被告吴某某,男,出生年月不祥,汉族,农民,住宾县。原告高丰种子代销部与被告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丰种子代销部于2016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9月2日受理后,经审查:吴某某在宾县新甸镇玉泉村东泉屯没有此人,开庭传票邮寄亦被退回。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请,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丰种子代销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国冬梅代理审判员 徐龙鑫代理审判员 李学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彭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