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执15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2016)1571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鑫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莘县洪亚数控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571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鑫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68号1508室。法定代表人:李豫江,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莘县洪亚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商业街西首路南。法定代表人:贾洪全,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鑫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莘县洪亚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租金3072210元、违约金194986.98元、律师代理费24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65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晓江审判员 吕中英审判员 刘 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秋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