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刑终3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瑞贤、刘某甲组织卖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瑞贤,刘某甲,陶某,李某甲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刑终311号原公诉机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瑞贤,女,于江门市新会区,居民身份证号码:×××654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系江门市蓬江区荷塘美雅健康中心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江门市蓬江区。2015年8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辩护人黄劲涛,是广东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刘某甲,女,于江门市新会区,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系江门市××区荷塘××雅××中心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江门市蓬江区,现住江门市蓬江区。2015年8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已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陶某,女,于四川省兴文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62X,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江门市××区荷塘××雅××中心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兴文县,现住江门市蓬江区。2015年8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已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李某甲,女,于四川省兴文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62X,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江门市××区荷塘××雅××中心收银员,户籍所在地:兴文县。2015年8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已被取保候审。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瑞贤、刘某甲、陶某、李某甲组织卖淫罪一案,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2016)粤0703刑初字19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瑞贤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刘瑞贤,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7月开始至2015年8月7日期间,被告人刘瑞贤雇佣和指使黄某(另案处理)在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瑞丰路富安楼二楼的美雅健康中心内,采用设立秘密通道及桑拿按摩房、组织分工、对卖淫女集中管理等手段,组织、容留王某甲、李某乙、吴某、游某乙、周某、莫某、陆某、王某乙、游某甲等妇女在上述美雅健康中心的秘密桑拿按摩房内从事卖淫活动,从中牟利,并安排被告人刘某甲、陶某、李某甲协助黄某工作。其中,刘瑞贤是美雅健康中心的实际经营者,委托黄某对美雅健康中心进行全面管理,其负责统计健康中心的营业收入(包括卖淫收入)、发放员工工资;黄某受聘为美雅健康中心经理,全面负责美雅健康中心日常管理、卖淫女管理、介绍客人嫖娼、向卖淫女发放工资等工作;刘某甲受聘为美雅健康中心的业务员,负责介绍客人按摩或嫖娼,并兼职协助黄某对卖淫女管理、登记卖淫活动次数、向卖淫女发放工资等工作;陶某受聘为美雅健康中心的业务员,负责介绍客人按摩或嫖娼,兼职负责部分时段的收银工作;李某甲受聘为美雅健康中心的收银员,负责记账、收取嫖资、出具卖淫结账单等工作。2015年8月7日零时许,公安人员对上述美雅健康中心进行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刘瑞贤、刘某甲、陶某、李某甲、美雅健康中心的法定代表人李某丙,从事卖淫活动的王某甲、李某乙、吴某、游某乙、周某、莫某、陆某、王某乙、游某甲,以及嫖客安某、何某、刘某乙等人。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有证人王某甲、安某、李某乙、何某、吴某、刘某乙、陆某、莫某、王某乙、游某甲、游某乙、周某、李某丙、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勘验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江门市蓬江区荷塘美雅健康中心营业执照、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结算单四张,手写单一张、美雅桑拿沐足保健中心日报表一张、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结算单、花园派出所出具的关于扣押物品情况说明、江门市公安局花园派出所出具的关于审讯录像的情况说明、悔过书一份、视听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刘瑞贤、刘某甲、陶某、李某甲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瑞贤、刘某甲、陶某、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组织多人多次卖淫,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被告人刘瑞贤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但指控被告人刘某甲、陶某、李某甲的罪名有误,应予以纠正;其建议对被告人刘瑞贤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刘某甲、陶某、李某甲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人刘瑞贤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刘某甲、陶某、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甲、陶某、李某甲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人刘瑞贤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被告人刘某甲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3.被告人陶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4.被告人李某甲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诉人刘瑞贤上诉认为:1.其对美雅中心的业务一无所知,其没有指使黄某在美雅中心采用设立秘密通道及桑拿按摩房、组织分工、对卖淫女集中管理等手段,组织、容留王某甲等人从事卖淫活动;2.美雅中心的业务全部由黄某负责管理,其不知道存在卖淫嫖娼收入;3.美雅中心的通道是原来就已装修好的,个别房间改为卖淫嫖娼场所其不知情;4.其没有招聘他人卖淫;5.美雅中心发生犯罪行为,其负有管理责任,但不构成犯罪。请求从轻处罚。上诉人的辩护人认为:1.没有证据证明刘瑞贤知道美雅中心有提供卖淫的房间;2.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刘瑞贤有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3.刘瑞贤不可能从营业收入中知道美雅中心有卖淫活动;4.从现有证据看,卖淫活动是黄某与刘某甲等人组织的。因此,一审认定刘瑞贤犯组织卖淫罪的证据不足,请求依法改判。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瑞贤及原审被告人刘某甲、陶某、李某甲犯组织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均经庭审示证和质证,足以认定。案件事实,有原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证明:(一)书证1、江门市蓬江区荷塘美雅健康中心营业执照,证实该中心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李某丙,成立日期为2012年10月15日,经营范围:公共浴室、沐足。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案件立案情况及刘瑞贤、刘某甲、陶某、李某甲的到案情况。3、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结算单四张、手写单一张、美雅桑拿沐足保健中心日报表一张,证实公安机关从刘瑞贤处扣押到黄色封面簿册一本、账单五张(结算单四张NO:0015345、NO:0015347、NO:0015351、NO:0015349,手写单一张),反映了2015年8月6日美雅健康中心的营业情况。刘瑞贤确认了上述笔记本和结算单。4、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材料,证实2015年8月7日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对安某、何某因卖淫嫖娼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对陆某、游某甲、周某处以罚款伍佰元,各收缴结算单一张;对王某甲、李某乙、王某乙、游某乙、莫某、刘某乙、吴某处以罚款伍佰元。5、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结算单,证实公安机关从王某甲、李某乙、陆某、游某甲、周某处保全的结算单五张(日期均为2015年8月6日),经上述五人辨认是其卖淫所得的结算记账单。王某甲(NO:0015343)、李某乙(NO:0015342)、陆某(NO:0015346)、周某(NO:0015348)、游某甲(NO:0015350)。6、花园派出所出具的关于扣押物品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8月7日凌晨0时,民警在刘某甲的指认下,依法对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美雅健康中心进行搜查,在二楼李某丙办公室的保险柜内搜出簿册一本,在李某丙办公室的墙上搜出一张日报表,在一楼前台搜出账单六张。7、江门市公安局花园派出所出具的关于审讯录像的情况说明:因审讯室线路出现故障,只提取到李某丙、刘瑞贤、陶某、吴某的审讯录像。(二)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其从2015年8月5日开始在美雅健康中心卖淫,在8月6日晚其正与一名男客人在房间内进行卖淫嫖娼行为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卖淫一次收取嫖资280元,其中140元是其提成,90元是给中心,50元给带客的贞姐,指证黄某、刘某甲、陶德玲有带客嫖娼,李某甲是收银的,李某丙和刘瑞贤应该知道中心内的卖淫行为。其辨认出刘某甲是负责安排小姐接客的“贞姐”,陶某是负责在服务台收银和带客的工作人员“陶玲”,刘瑞贤是健康中心的老板娘,李某丙就是健康中心的老板,李某甲就是负责收银的阿秋,安某就是与其进行性交易的男子。2、证人安某的证言,证实其在2015年8月6日美雅健康中心进行嫖娼,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事实。其辨认出王某甲就是与其进行性交易的女子。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其从2015年5月中旬开始在美雅健康中心卖淫,在8月6日晚其正与一名男客人在房间内进行卖淫嫖娼行为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卖淫一次收取嫖资280元,其中140元是其提成,90元是给中心,50元给带客的贞姐或黄某,指证黄某、刘某甲、陶德玲有带客嫖娼,李某甲是收银的,李某丙和刘瑞贤应该知道中心内的卖淫行为。其辨认出何某就是与其进行性交易的男子,刘某甲是负责安排小姐接客的工作人员,陶某是负责在服务台收银和带客的工作人员,刘瑞贤是健康中心的老板娘,李某丙是健康中心的老板,李某甲负责收银,黄某就是负责介绍小姐给嫖客的经理;辨认出陆某、王某乙、游某甲、游某乙、周某、莫某、吴某是卖淫女。4、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其在2015年8月6日美雅健康中心进行嫖娼,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事实。其辨认出李某乙就是与其进行性交易的女子。5、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其在美雅健康中心从事卖淫活动,中心收客人280元的,而其拿140元。指证黄某、刘某甲、陶某有带客嫖娼,李某甲是收银并统计提成的,李某丙和刘瑞贤知道中心内有卖淫行为,但很少在中心。其辨认出游某乙、陆某、莫某、李某乙、王某乙、周某、游某甲、王某甲是中心卖淫女;辨认出李某丙就是健康中心的老板,刘瑞贤就是健康中心的老板娘;陶某是健康中心负责带客的服务员,李某甲是健康中心负责收钱的工作人员,黄某是健康中心的经理,刘某甲是健康中心的工作人员,刘某乙就是与其进行性交易的男子。6、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在2015年8月6日美雅健康中心准备与卖淫女子发生性关系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事实。其辨认出吴某就是与其进行性交易的女子。7、证人陆某的证言,证实其曾经在美雅健康中心从事卖淫活动,老板对中心的卖淫活动知情。其辨认出李某丙就是健康中心的老板,刘瑞贤就是健康中心的老板娘,辨认出刘某甲、陶某、黄某。8、证人莫某的证言,证实其在美雅健康中心从事卖淫活动,指证黄某、刘某甲、陶某有带客嫖娼,李某甲负责统计卖淫收入,老板李某丙不经常见,老板娘刘瑞贤平时每天都坐在办公室。其辨认出陆某、李某乙、周某、王某甲、吴某、王某乙、游某甲、游某乙是中心卖淫女,辨认出黄某、陶某、刘某甲,辨认出刘瑞贤是老板娘,李某丙是老板。9、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承认其在美雅健康中心从事卖淫活动,指证黄某、刘某甲、陶某有带客嫖娼,李某甲负责收钱,李某丙和刘瑞贤对卖淫活动知情。其辨认出李某丙是老板,刘瑞贤是老板娘;辨认出黄某、刘某甲、陶某、李某甲;辨认出陆某、李某乙、周某、王某甲、吴某、王某乙、游某甲、游某乙是中心卖淫女。10、证人游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曾经在美雅健康中心从事卖淫活动,指证黄某、刘某甲负责带客嫖娼,陶玲负责带正规按摩,陶玲、李某甲和刘某甲在黄某和刘瑞贤不在时有带客嫖娼。其辨认出李某丙是老板,刘瑞贤就是老板娘,辨认出刘某甲、黄某、陶某、李某甲;辨认出吴某、王某甲、李某乙、游某乙、周某、陆某、莫某、王某乙是中心卖淫女。11、证人游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在美雅健康中心从事卖淫活动,指证黄某、刘某甲、陶某有带客嫖娼,李某甲负责统计卖淫收入。刘瑞贤经常在办公室内,而老板李某丙很少在美雅健康中心出现。其辨认出李某乙、周某、陆某、王某甲、吴某、莫某、游某甲、王某乙是中心卖淫女;辨认出陶某、刘瑞贤、刘某甲、黄某、李某丙。12、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其在美雅健康中心从事卖淫活动,指证黄某、刘某甲、陶某有带客嫖娼,李某甲负责统计卖淫收入。老板很少在美雅健康中心出现,平时多数是老板娘刘瑞贤在场。其辨认出李某乙、莫某、吴某、王某乙、游某乙、游某甲、王某甲、陆某是中心卖淫女,辨认出陶某、刘某甲、刘瑞贤、黄某、李某甲。13、证人李某丙的证言:其是美雅健康中心的法定代表人,是刘瑞贤的丈夫。其称其未参与美雅健康中心组织卖淫,对中心内的卖淫活动不知情,该中心一直由其妻子刘瑞贤管理财务及账目,并聘请黄某全权管理。刘瑞贤每月不定时到美雅健康中心收取单据,然后进行结算,到每月的11日就去发上一个月的工资和提成。美雅中心的暗道大约在2014年8月份左右开设的,不清楚是谁改造的。黄某2015年8月4日左右辞职回家,其工作暂时无人接管。其辨认出黄某、刘瑞贤、刘某甲、李某甲、陶德玲;指认出美雅健康中心。(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民警于2015年8月6日22时55分至23时55分对案发现场: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瑞丰路富安楼二楼美雅健康中心进行了勘验,经勘查发现,该健康中心内部有暗门隔开,通过暗门才能进入里面的房间。(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1、上诉人刘瑞贤的供述及辩解,其否认其参与了美雅健康中心组织卖淫的活动,称对中心内的卖淫活动不知情,中心是由黄某全权管理。其供述,其和丈夫经营的美雅健康中心的经营范围是按摩和沐足。中心的工作人员,除了其和丈夫,还有一名收银员、二名服务员和二十名女技师。李某丙不参与管理。其没有在美雅健康中心内介绍容留卖淫,也不知道美雅健康中心有卖淫行为,民警查获时其才知道。民警在美雅健康中心内查获的三对卖淫嫖娼男女不是其安排的,应该是服务员安排的,但其不知道是哪个服务员。其不知道中心内的暗道是谁出资改造的,应该是黄某修建的。也不知道里面为什么有一批卖淫女在里面。暗道里的按摩房是属于中心的。美雅健康中心主要是由经理黄某直接管理一切运作经营的。黄某经理平时不会向其汇报中心的经营方式和其他事项,李某甲在柜台收银,陶某负责收钱和带客人按摩,刘某甲是其妹妹,负责管理仓管和水电。其不知道黄某是什么时候在二楼搞暗格的,黄某负责管理人事,负责招收,其不清楚他们的招收途径,也不知道有多少卖淫女。黄某每月工资3500元,李某甲每月2000元,陶某每月2000元,刘某甲每月1800元,他们都没有提成。其每天中午过去与黄某结前天的经营收入。当天的营业额首先由收银员李某甲按当天的账单结算后,第二天中午由黄某将钱和账单交给其结算的。中心的结账单、日报表登记本、账本、手写清单是用来记录沐足和按摩技师的上钟时间。其不清楚刘某甲、陶德玲和李某甲是否有参与组织卖淫活动。其辨认出陶某就是负责带客的工作人员;辨认出黄某;辨认出李某甲就是负责收银的工作人员;辨认出美雅健康中心及二楼暗格后面的房间就是卖淫嫖娼的地点。2、原审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其承认其有参与美雅健康中心组织卖淫活动。其供述称其姐夫李某丙是美雅健康中心的老板,姐姐刘瑞贤是健康中心的财务。黄某经理负责健康中心的日常管理及全面工作,包括技师的应聘、排班和工作要求和介绍卖淫等等。李某甲是健康中心的前台收银员,负责前台收银、统计每天的营业额和有时带客人进房按摩和介绍卖淫等工作。陶某和其都是健康中心的服务员,主要负责带客人进房按摩和介绍卖淫等工作。美雅健康中心向嫖娼的客人收取280元,公司抽取140元,卖淫技师们也拿140元。卖淫的技师是黄经理负责招聘的,他们没有底薪,每天下班只拿卖淫所得的提成。老板和老板娘应该清楚健康中心存在卖淫的违法行为,因为刘瑞贤是健康中心的财务,健康中心的营利都是她负责统计的。其辨认出黄某、陶某、李某甲;辨认出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瑞丰路富安楼美雅健康中心就是其工作的地方,二楼暗格后面的房间就是卖淫嫖娼的地点。3、原审被告人陶某的供述,其承认其有在美雅健康中心介绍卖淫女给嫖客的行为,但其认为其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其供称美雅健康中心的实际经营人是一对夫妇,老板李某丙是法人代表,他很少来,一般来到就到办公室里坐,老板娘是美雅健康中心的经营者。美雅健康中心工作人员除其外,黄某是经理,平时在美雅健康中心负责全面工作,包括技师的招聘、排班和介绍卖淫等等;李某甲负责收银,统计每天的营业额,刘某甲是服务员,也负责带客人进房按摩和介绍客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其负责倒茶、拖地、收拾房间、搞卫生;偶尔黄某叫其帮他把客人带到卖淫的房间里。其知道美雅健康中心有卖淫行为。是黄某和刘某甲跟其说的。李某丙对中心的卖淫活动不知情,刘瑞贤对卖淫活动是知道的。美雅健康中心暗道是2013年下半年建设,2014年中旬开始有卖淫服务。美雅健康中心的暗道施工时其见到过老板娘在场。建暗道是为了更隐蔽地进行卖淫嫖娼。黄某和刘某甲为卖淫小姐介绍嫖客,李某甲负责收钱,每天的卖淫次数和提成都是由李某甲统计好交给黄经理,再由黄某发提成给卖淫小姐。其辨认出刘瑞贤、李某丙、黄某、刘某甲、李某甲;辨认出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瑞丰路富安楼美雅健康中心就是其工作的地方,二楼暗格后面的房间就是卖淫嫖娼的地点。4、原审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其承认其参与美雅健康中心组织卖淫活动。其供述称其是美雅健康中心的收银员,负责在前台收钱。老板李某丙是该场所的法人代表。健康中心有黄某、刘某甲、陶铃德、清洁阿姨还有其等工作人员。黄某负责场所的日常工作,还有负责安排客人到暗格内进行卖淫服务。刘某甲负责安排客人沐足、按摩服务,有时负责安排客人到暗格内进行卖淫服务。陶铃德负责安排客人沐足、推拿服务。黄某、刘某甲、陶铃德等人从监控视频内见到有公安检查时就会马上到暗格门口处将双层床向墙的方向推好,就用床将遮着暗格门口。其上班时见到那些卖淫女是直接走进暗格内的房间,没有其他人带其进来的。每次客人到暗格内嫖娼时,黄某、刘某甲先收客人钱,然后将140元交给其。其不知道卖淫所得的钱与卖淫女是如何分成的。老板和老板娘对暗格是知情的。健康中心是老板娘刘瑞贤负责发放工资,黄某应该将营业额在第二天交给刘瑞贤,老板李某丙平时不管事。李某丙应该知道健康中心有卖淫行为。暗房通道就在老板办公室对面的房间里进去。其辨认出刘瑞贤、刘某甲、李某丙、陶某;辨认出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瑞丰路富安楼美雅健康中心就是其工作的地方,二楼暗格后面的房间就是卖淫嫖娼的地点。5、同案人黄某的供述,其供称美雅健康中心的老板叫李某丙,但他不参与管理,不过问美雅健康中心的事情。老板娘刘瑞贤是实际负责全面工作的人。刘瑞贤提议在美雅健康中心改建暗房从事卖淫活动。刘某甲在老板娘不在的时候负责美雅健康中心的所有管理工作,负责安排客人和技师入房,还有卖淫女的管理。陶某协助刘某甲工作,李某甲负责收银并计算卖淫女提成。其本人在刘某甲忙的时候也有帮忙为卖淫女带嫖客,其有参与组织卖淫的行为,包括接待嫖客,老板娘刘瑞贤平时也会帮忙带嫖客去挑选卖淫女。美雅健康中心的暗房是2014年底开始改造的,是刘瑞贤提出要将二楼女宿舍的四间房改造为暗格,请一些卖淫女回来做生意。在改造的过程中,是刘瑞贤和刘某甲两个负责监督整个过程,其只负责日常的维修等工作。在一审庭审中,黄某指认刘瑞贤就是美雅健康中心的老板娘,是刘瑞贤提议要从事卖淫活动,并且安排卖淫方面的工作。其负责带客人进去挑选卖淫女以及卖淫女的招聘。刘瑞贤清楚卖淫的费用和每天的营业状况,从开单的方式分开正常收入及卖淫嫖娼的收入,且带嫖客进入卖淫房间时会经过刘瑞贤的办公室。以上证据均经庭审示证和质证,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对上诉人刘瑞贤的上诉意见与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从刘瑞贤处扣押到的笔记本、结算单、手写单等书证、同案人黄某及原审被告人刘某甲、陶某、李某甲的供述及多名证人证言可证实上诉人刘瑞贤是美雅健康中心的实际经营者;掌握美雅健康中心的财务状况,非常清楚健康中心组织卖淫嫖娼以后的营业额变化情况以及每天的经营状况;知道美雅健康中心存在组织卖淫行为,是健康中心卖淫行为的最大获益者。其称不知道健康中心有从事组织卖淫嫖娼活动与事实不符。因此,刘瑞贤及其辩护人称刘瑞贤不构成组织卖淫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瑞贤及原审被告人刘某甲、陶某、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招募、容留的手段组织多人多次从事卖淫的行为,其四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四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上诉人刘瑞贤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但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甲、陶某、李某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罪名不当,应予以纠正;其中上诉人刘瑞贤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原审被告人刘某甲、陶某、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并不具有决定权,是受刘瑞贤、黄某管理的,其三人所起的是次要、辅助的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决定对三人减轻处罚。鉴于刘某甲、陶某、李某甲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刘瑞贤及其辩护人称刘瑞贤不构成组织卖淫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冒庭媛代理审判员 梁智坚代理审判员 覃乃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谢淑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