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2执恢6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王卫涛与任继锋、张新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卫涛,任继锋,张新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恢620号申请执行人王卫涛。被执行人任继锋,居民。被执行人张新茹,居民。本院在执行(2016)鲁1602执恢620号申请执行人王卫涛与被执行人任继锋、张新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4)滨民三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新林审判员 张俊杰审判员 陈建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建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