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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民初字26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王兴苗与余永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苗,余永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字2624号原告王兴苗,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阳市。被告余永才,男,1957年11月出生,汉族,居民,住枣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苗诉被告余永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兴苗于2016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余永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兴苗撤回对余永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王兴苗负担。审判员  肖利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