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3民初字26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王兴苗与余永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苗,余永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字2624号原告王兴苗,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阳市。被告余永才,男,1957年11月出生,汉族,居民,住枣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苗诉被告余永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兴苗于2016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余永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兴苗撤回对余永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王兴苗负担。审判员 肖利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