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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46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4608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康春梅,吉林良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张志明,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受理,原告李某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李某。审判员  陈祥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曲雨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