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6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河南天香面业有限公司与宝鸡宝玉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天香面业有限公司,宝鸡宝玉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216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天香面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强,住所地:河南省温县鑫源路28号。被执行人宝鸡宝玉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宝玉,住所地:眉县金渠镇蔡家崖村。本院在执行河南天香面业有限公司与宝鸡宝玉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执行标的80800元及利息,诉讼费91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因经营不善,已歇业。其外债大,暂无能力执行案件。可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其有能力时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执2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XX审 判 员 王延伟代理审判员 胡培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齐晓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