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7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孟永胜与敏嘎、巴图那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永胜,敏嘎,巴图那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125号申请执行人孟永胜,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红庆。被执行人敏嘎,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巴图那素,男,195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札萨克镇。本院在执行孟永胜与敏嘎、巴图那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敏嘎、巴图那素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孟永胜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鹏程审 判 员 贺海燕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