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6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自强与章赐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自强,章赐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26执226号申请执行人张自强,保康县××氧气经营部员工。被执行人章赐文。张自强与章赐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26民初2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法律文书,章赐文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张自强借款30万元及利息,定于2016年4月29日前一次付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章赐文未履行,张自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时经济困难,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626民初2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向国刚审判员 王 喜审判员 孔令藻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戴太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