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执18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杜卓威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嘉财地下空间公共设施有限公司、杜卓威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嘉财地下空间公共设施有限公司、哈尔滨西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卓威,哈尔滨嘉财地下空间公共设施有限公司,哈尔滨西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890号申请执行人杜卓威,女,1978年10月8日生,满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嘉财地下空间公共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52号哈尔滨理工大学科技园613室。法定代表人邵建国,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西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1号5栋1层102号。���定代表人滕延春,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杜卓威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嘉财地下空间公共设施有限公司、哈尔滨西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民初5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杜卓威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租金14999.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民初5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晓江审判员 吕中英审判员 刘 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秋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