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4执17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高邮市弘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吴剑、扬州首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邮市弘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吴剑,扬州首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陆峰,高邮市首裕工贸有限公司,薛玉銮,高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84执17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邮市弘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南环路88号。法定代表人:陈振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剑,男,1965年6月1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扬州首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界首镇工业集中区。被执行人:陆峰,男,1974年4月23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高邮市首裕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界首镇工业集中区。被执行人:薛玉銮,女,1965年10月16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高玉明,男,1966年3月15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本院在执行高邮市弘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吴剑、扬州首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陆峰、高邮市首裕工贸有限公司、薛玉銮、高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现已扣划被执行人高玉明银行存款154140元,冻结扬州首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余款1000余万元。同时查询到暂无法处置的吴剑所有的车牌号为渝A×××××的别克牌汽车一部,陆峰所有的车牌号为京N×××××的东风日产牌汽车一部、苏K×××××的奥迪牌汽车一部,薛玉銮所有的车牌号为苏K×××××的桑塔纳牌汽车一部,高玉明所有的车牌号为京P×××××的宝马牌汽车、京P×××××的思域牌汽车一部、京Q×××××的奔驰牌汽车一部,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吴剑、扬州首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陆峰、高邮市首裕工贸有限公司、薛玉銮、高玉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回单、车辆管理部门信息、房管部门信息及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兆斌审 判 员 于素权代理审判员 孔薛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