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执14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秀国,刘玉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473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1968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74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西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债务766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西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晓江审判员 吕中英审判员 刘 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秋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