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执89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申请被执行人史红亮、李东娜、原志华、栗红转、苏红、薛丹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史某,李某,原某,栗某,苏某,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89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住所地:河南省鲁山县,组织机构代码:67009129-8。法定代表人马某,行长。被执行人史某,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被执行人李某,女,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被执行人原某,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被执行人栗某,女,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被执行人苏某,女,196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被执行人薛某,女,198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与史某、李某、原某、栗某、苏某、薛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汝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423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8月03日向被执行人苏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苏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苏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534.3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学彬审判员 常占伟审判员 郭顺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小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