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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4民初14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喻广德与黄敏、黄小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广德,黄敏,黄小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4民初1445号之一原告:喻广德,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喻金民(系原告喻广德父亲),男,汉族,新建区人,住址同上。被告:黄敏,男,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被告:黄小平,男,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负责人:杨晓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横永,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喻广德诉被告黄敏、黄小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喻广德以其尚未治疗终结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喻广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杨邑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涂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