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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14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2016)1472程序终结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树华,缪茂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472号申请执行人冯树华,身份证号2302251984********,女,1984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升街**号***室。被执行人缪茂辉,身份证号3303261970********,男,1970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号浦发大厦****号。申请执行人冯树华与被执行人缪茂辉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民初12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博丰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114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民初12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晓江审判员  吕中英审判员  刘 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秋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