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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6民初68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6867正将自动化设备(江苏)有限公司与苏州兆丰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将自动化设备(江苏)有限公司,苏州兆丰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6民初6867号之一原告:正将自动化设备(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经济开发区萧山路88号。法定代表人:叶能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铁铸,江苏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兆丰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南湖路66号。法定代表人:陈静。原告正将自动化设备(江苏)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兆丰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正将自动化设备(江苏)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正将自动化设备(江苏)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09元,减半收取计1055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075元,由原告正将自动化设备(江苏)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