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22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胡蝶与贺强、胡玉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蝶,贺强,胡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2执415号申请执行人:胡蝶,女,198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公安县。被执行人:贺强,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公安县。被执行人:胡玉芳,女,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公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蝶与被执行人贺强、胡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蝶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022民初12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庆娟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彭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