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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民初4835号

杨仲和与杨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仲和,杨鹏飞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4835号原告杨仲和,1960年7月19日出生,男,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杨鹏飞,1984年12月12日出生,男,汉族,住洛阳市西涧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仲和诉被告杨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于2016年10月10日向原告发出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在收到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范廉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