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4835号原告杨仲和,1960年7月19日出生,男,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杨鹏飞,1984年12月12日出生,男,汉族,住洛阳市西涧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仲和诉被告杨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于2016年10月10日向原告发出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在收到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范廉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