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3执1112号申请执行人严文贵,男,1987年1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大方县人。申请执行人陈修强,男,1979年3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被执行人谢德祥,男,1980年6月30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3民初18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6日受理了严文贵、陈修强申请执行谢德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谢德祥应给付申请人严文贵、陈修强借款人民币290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5.00元,执行费人民币340.00元。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和解意见,定于2016年12月30日一次性偿还严文贵、陈修强29000.00元,因和解还款期限将超过本案执行期限,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方士康
审判员 龙明淮
审判员 王 艾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佩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