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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3执1112号

严文贵、陈修强申请执行谢德祥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严文贵,陈修强,谢德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3执1112号申请执行人严文贵,男,1987年1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大方县人。申请执行人陈修强,男,1979年3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被执行人谢德祥,男,1980年6月30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3民初18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6日受理了严文贵、陈修强申请执行谢德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谢德祥应给付申请人严文贵、陈修强借款人民币290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5.00元,执行费人民币340.00元。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和解意见,定于2016年12月30日一次性偿还严文贵、陈修强29000.00元,因和解还款期限将超过本案执行期限,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方士康

审判员  龙明淮

审判员  王 艾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佩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