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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4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阮长应与乐昌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长应,乐昌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4执200号申请执行人阮长应,男,196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新城社区向阳小区。公民身份证号码:4223261967********。被执行人乐昌标,男,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郑家坪村**组。公民身份证号码:4223261969********。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阮长应与被执行人乐昌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通山民二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沈 纳审判员 毛卫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飞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