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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2执恢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赵军与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军,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2执恢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军。被执行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南大街。负责人赵文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2073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银行存款1210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