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5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福堂与被执行人鸡西市宝丰煤矿工伤保险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堂,鸡西市宝丰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5执46号申请执行人:张福堂,男性,汉族,1965年12月7日出生,住所地鸡西市梨树区。被执行人:鸡西市宝丰煤矿,住所地鸡西市穆棱矿四井。投资人:景文远本院依据鸡劳人仲裁字(2015)第906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张福堂申请执行鸡西市宝丰煤矿工伤保险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福堂与被执行人鸡西市宝丰煤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鸡劳人仲裁字(2015)第906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峻峰审判员 朱富修审判员 张伟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伟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