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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30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贺文清与刘永厚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文清,刘永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3086号申请执行人贺文清,男,1949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人。被执行人刘永厚,男,1960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贺文清依据本院(2016)陕0821民初163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永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刘永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向申请执行人贺文清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1.8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47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永厚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经本院依职权向当地银行系统、车辆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工商局等部门查询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民初16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惠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