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3执5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饶Ⅹ申请执行赵ⅩⅩ委托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Ⅹ,赵Ⅹ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3执550号申请执行人饶Ⅹ,女,1986年1月5日生,汉族,中国ⅩⅩ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自支公司员工,住蒙自市ⅩⅩ路世纪花园东一院Ⅹ幢Ⅹ单元ⅩⅩⅩ室。被执行人赵ⅩⅩ,男,1973年9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昭通市鲁甸县ⅩⅩ乡箐角村Ⅹ社ⅩⅩ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饶Ⅹ与被执行人赵ⅩⅩ委托合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蒙民初字第14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3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赵ⅩⅩ应偿还申请人饶Ⅹ保险费人民币7303.44元,定于2016年10月28日前给付2000元,余款于2016年12月30日前付清;案件执行费50元由赵ⅩⅩ承担(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蒙自市人民法院(2016)云2503执550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朱宝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安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