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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6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李小青与宗建有许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青,宗建有,许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6执536号申请执行人:李小青,女,汉族,1974年10月4日生,陕西省吴起县居民。被执行人:宗建有,男,汉族,1979年6月13日生,陕西省吴起县居民。被执行人:许敏,女,汉族,1980年1月20日生,陕西省吴起县居民。本院在执行李小青与宗建有、许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李小青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35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受理,并于2016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宗建有、许敏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宗建有、许敏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小青借款本金11万元。并由被执行人交纳案件执行费15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宗建有于2016年10月20日自愿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偿还了申请执行人李小青案件款11万元,并交纳了案件执行费15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法院(2016)陕0626民初3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生龙代理审判员  梁志喜执 行 员  高登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邢世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