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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执11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陈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某某,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182号申请执行人雷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张某某(2016)陕0823民初857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陈某某偿还申请人雷某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3月31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已付利息3000元;月利率均按20‰计算);被执行人张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人雷某某于2016年6月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200元。执行过程中,本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执118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旺审 判 员  谢加富代理审判员  贾鹏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