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执23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孙平凤与候凤强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平凤,侯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4执2351号申请执行人孙平凤,女,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侯风强,男,汉族,工人,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孙平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候凤强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孙平凤依据本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松民初字第61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候凤强的银行存款、其他财产及债权予以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明 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抒衡 关注微信公众号“”